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纠纷司法实践认定

3个月前 (12-30) 0 点赞 0 收藏 0 评论 4 已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

1.合同生效转移说。根据此观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发生转移。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合同是必然义务,那么股权随着合同生效自然转移是应有之意。

2.通知转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仅需履行向公司通知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即可引发股权的转移。

3. 股权实际交付说。该观点认为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二者共同构成股权转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完成了二者的让渡,股权方能移转。

4.工商股东变更登记转移说。该观点认为股权作为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权利,与专利权等无形权利的转让相类似,其转让也须经工商登记才能生效。且工商登记是一种对权利的官方记载和公示,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有必要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界定标准,这样能更好减少纠纷的发生。

5.股东名册变更记载转移说。该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名册变更记载作为认定股权转让的标准。因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存在的直接证据,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基本依据。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也时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应以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主要理由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股权变动,影响股东权益且须在公司注册地办理相关手续;也有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纠纷,应以合同纠纷规则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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