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火灾风险隐患,上海立法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4周前 (05-16) 0 点赞 0 收藏 0 评论 2 已阅读

5 月 14 日消息,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表决通过,将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新规最主要的变更之处在于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同时还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强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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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

《修改决定》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安全管理

为适应当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形势变化要求,《修改决定》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引导、规范群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着力减少因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

加强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

《修改决定》增加对客渡船载运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等,以降低载运风险隐患,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明确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营运单位制定的管理要求。

加强对违规充电行为的综合治理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修改决定》细化了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优势,《修改决定》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此外,《修改决定》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

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行拼装、加装、改装,会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爆燃概率,严重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为更好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修改决定》明确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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